序 言
东北大学始建于1923年4月26日,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教育部直属高校,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进入一流大学建设行列。
东北大学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以下简称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是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东北大学、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研究生教育机构,是东北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贯彻新发展理念,走创新、开放、特色发展道路,通过汇聚高水平师资队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需求,服务佛山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东北大学在中国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起引领作用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愿景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佛山市人民政府 东北大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研究生院协议》《东北大学章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东北大学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英文译名为Foshan Graduate School of Innovation, Northeaster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FSNEU)。法定注册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B2栋4楼B4-04。
第三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是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东北大学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独立运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六条 受共建三方委托,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举办单位为佛山市教育局和顺德区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
第二章 功能和办学形式
第七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八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
(二)选聘高水平人才,建设一流实验室和相关教学科研组织,开展前沿科学研究;
(三)促进技术创新、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
(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其他服务国家、地方、学校以及促进自身发展需要的工作。
第九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以研究生教育为主。开展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合作设立博士后工作基地,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稳步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办学规模为在读研究生约2000人,其中硕士生约1800人,博士生约200人。
第十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根据东北大学学科发展战略规划和佛山市重点产业需求,聚焦科技发展前沿,推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形成与东北大学协调互补的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招生计划纳入东北大学总体招生计划。招生政策与学位授予标准执行东北大学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培养的研究生经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批准后,颁发东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深化教研融合,推进产教融合,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推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开展与办学功能定位等相适应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教育和科学研究国际化。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五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日常管理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理事8名,独立理事1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理事成员由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构成。东北大学校长、佛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东北大学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东北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顺德区人民政府区长、佛山市教育局局长、顺德区人民政府主管合作共建工作的领导为职务理事;其他理事为个人理事。具体组成如下:
理事长1名,由东北大学校长担任;
副理事长3名,分别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东北大学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顺德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
理事8名,其中职务理事由佛山市教育局局长、东北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顺德区人民政府主管合作共建工作的领导担任;个人理事由佛山市知名企业家1人(佛山市人民政府推荐1人)、高等教育领域专家2人(佛山市人民政府、东北大学各推荐1人)、东北大学校内专家1人(东北大学推荐)、东北大学知名校友1人(东北大学推荐)担任;
独立理事1名,由广东省高等教育领域专家(佛山市人民政府、东北大学共同推荐)担任。
理事会设办公室,挂靠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理事会设秘书1名,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秘书按聘用程序产生,由理事会任命,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任。个人理事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因故需退出理事会的,按该名理事的产生方式,在三个月内产生继任理事。继任理事任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时为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作为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进行宏观领导,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联合、汇聚发展资源,推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三)就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园区规划、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重要事项、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或决策;
(四)参与评议办学质量,就教育和研究质量及办学特色等提出意见;
(五)审议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并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进行考评;
(六)于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并报共建三方审核同意;
(七)需理事会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理事会文件,保障理事会决议执行,筹备和组织理事会会议,沟通、协调和服务理事会成员,以及理事会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主要职权。
理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理事会工作;
(二)对理事会内部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设立专门议事小组研究有关事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书面提议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应在书面提议提出30日之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通讯会议等形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理事会成员按一人一票平等享有表决权。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理事长决定是否通过。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章程的修订;
(二)院长的聘任、解聘;
(三)发展规划的制定;
(四)年度预算、决算的审定;
(五)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六)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共同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有关办学方向、办学规模等重大事项的议题,须经东北大学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办学接受共建三方的监管,人才培养工作接受东北大学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行政负责人。院长人选由东北大学提名、理事会聘任。院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依章负责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行政全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具有较丰富的高等教育和高校管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院长依法依章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拟定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定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愿景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组织实施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五)组织制定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保证教育质量和研究水平;
(六)负责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在地方党委和东北大学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东北大学提出拟任人选,与中共佛山市委商得一致后由东北大学任命。
第二十九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学科建设和优化布局、研究方向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创新与发展等重大事项,以及研究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及资源整合与配置方案;
(二)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三)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和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研究方向和委员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经民主程序推荐,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确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体由校内专家担任,也可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有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
第三十二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按照科学、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研究、管理、服务方面的需要,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四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三十三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科研组织,教学科研组织为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内设机构,由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由院长提名,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聘任,任期一般为四年。若负责人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其工作目标与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发展方向严重不符,院长可依据聘任协议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前解聘。
第三十五条 教学科研组织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提名副职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教学科研组织负责具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活动和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有关事务。鼓励教学科研组织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行民主管理。涉及重大事项,须报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确定的非教师岗位数量和经费总额内自行聘任相关人员。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专业素质与品德修养并重,注重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融合,努力培养造就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端复合型人才。
第三十八条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积极开展开放式教育和合作办学,构建突出学科交叉、强化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十九条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建立和完善寓教于研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研究生开展前瞻性、创造性研究与开发。
第四十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为科学研究提供工作条件和技术支持,配置必要资源,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第四十一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重视前沿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支持师生以东北大学或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为承担单位向各级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
第四十二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和融通创新,推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依法独立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与文化交融,提高国际化人才培养水平。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教职工总量及结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定,报理事会批准。主要包括教研系列人员、专职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管理与服务人员等。其中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与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人员,按照企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东北大学派驻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工作的人员和按照《东北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工作办法》引进并派驻到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工作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在东北大学,按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民主管理,对岗位聘任、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教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相关规章和聘用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本职岗位任务。
第四十六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声誉和利益。未经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批准,教职工不得在外兼职;未经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或以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教师与工作人员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第四十七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面向全球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实行以竞争性、流动性、国际化为标志的教职人员聘任制,教师岗位分准聘与长聘两类岗位。聘任至准聘岗位人员合同期满不能获得续签或取得长聘岗位的,聘用关系终止,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不再签署续聘协议。准聘岗位教师可申请长聘岗位,经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在其他单位已获得长聘岗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可直接申请长聘岗位,程序同上。
第四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可对其所聘人员提出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院规院纪情节严重的;
(三)年度考核连续2次未达到合格的。
第四十九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设置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教学、科研岗位。上述岗位聘任的人员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依法组建工会组织,接受属地上级工会组织和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党组织的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为教职工服务。
第五十一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东北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东北大学学籍,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
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参与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以研究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研究生会接受东北大学研究生会的指导。
第八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经费来源主要以佛山市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形式包括:佛山市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公共服务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及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资产是指其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应依法管理和使用资产。
第五十九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存续期间,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对共建方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举办单位的变更,须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东北大学、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在财务资产清算后,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经佛山市人民政府、东北大学、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同意,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共建三方协商一致要求终止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终止时,共建三方应当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六十四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资产清算。资产清算遵照《佛山市人民政府 东北大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研究生院协议》,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共建三方提议的;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佛山研究生创新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共建三方备案后生效。